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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控制体制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9 20:42:01
验收移交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新建成的政府 工程进行验收、试用,检验其规格、技术、质量、标准、安全性、稳定性等,确认合格后移交项目管理或使用 部门。项目验收移交后,需要对其立项、招标、建设、验收、移交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存档,为其他项 目的立项、建设和管理提供经验性、参考性资料,为后续责任承担提供事实依据,同时,建设管理局应当对 移交后的建筑设施质量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这些信息应当储存在移交项目和 跟踪信息库.

  这种政府业主管理机构将相对集中和专业分工结合起来,把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工程监控等各环节 的责权利溶为一体,相互牵制,有助于全程负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克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长期 存在的“多头管理,各自为政,责任不清”的弊端。如果没有第三方的过错和令人大委托的专家团信服的 理由,发生“三超”问题和质量问题的,由居于“业主”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设立建、管、用三分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心管理层,它与项目建设人的管理与项目使用机构 (项目申请方)相互作用,共同结成建、管、用三分机制(参见图1、图2)。三个系统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 项目使用机构(项目申请方)提出项目申请,但不知道项目能否立项,并不能最终控制项目预算和施工,只 需等待接收建成的项目;建设管理局有权进行立项决策和工程管理,但不附设任何具体建设实体,只是公 正的进行建设人挑选和监管;项目建设人平等公平的参与各工程环节的投标,进行具体的设计、预算、施 工、监理、验收、审计等工作,但不享有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与项 目使用机构(项目申请方)的明确区 分,一方面避免了行业性政府投资项 目自己申报,自己审批,自己管理,自 己验收,自己使用的“内部化”问题, 另一方面避免了非专业行业的偶然

  

  性工程中“一次性外行业主”的管理实效问题。这种区分可以规范项目申请、立项活动,有助于对政府建 设项目的严格验收及其后续质量问题的发现和责任追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与项目建设人的明 确区分,可以避免现在存在的业主与建设人之间的体制纠葛,实现建设管理机构的纯管理化,保证其超脱 的地位,并推进建设人之间的平等竞争及对其管理规范化。项目使用机构(项目申请方)与项目建设人的 明确区分,有助于划清双方之间的关系,项目使用机构(项目申请方)依据市场规律雇佣可研、设计和概预 算机构为其项目申报提供依据,但无权决定施工人。项目使用机构发现质量问题时,对业主及相关建设 人追究责任.

  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建、管、用三分机制下,对项目建设人的管理能得到比较迅速的改观。近几 年国家已经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建设人的改革措施,包括借鉴国外经验进行设计院的企业化管理,独立预 算造价事务所的建立,注册造价师、建造师的职业化考试与管理等等。如果设计人员、预算人员和施工管 理人员违规作业,主管机关可以吊销其职业资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建、管、用三分机制将比较快的改 观现有建筑人背靠行业部委和政府机构的局面,加速其企业机制改造和社会化、市场化发展。如果能改 变现实中

  设计、造价、施工等不同类型建设人以及中建、铁建、电建、冶建、水建等不同行业建设人归不同 部委管理的局面,设定统一的资质性管理机构的话,建设行业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

  4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和建、管、用三分机制为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基础,此外还可 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参见图2).

  加强司法监督,设置专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廉政监察局。借鉴香港“廉正公署”的成功经验,在政府投 资项目领域设立特殊的廉政监察局,专门负责监控政府投资项目中资金的跑冒滴漏问题和权利寻租问 题,借助建、管、用三分机制,遏制现存建筑系统“内部协调”,不出“大事”司法机关不介入的不正常现象, 让建、管、用三个层面都暴露在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对各环节出现的违法问题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人大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使用财政性公共资金,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人大有权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在内的政府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查表决,并要求进行解释。同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涉及公共设 施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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