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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27 10:46:18

  [摘要] 本文从我国特殊环境出发,分析研究建筑市场主体及担保主体情况。目前,我国要完全按国际惯例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制约因素较多。本着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在试点基础上配套完善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现状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建立银行信用担保制度的构想,并对开展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条件及可行性进行探讨。

  在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指导下,按照第三步发展战略,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将处于新的增长期,建设领域必将面临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紧密联系国情实际,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构建规范运行的建设管理机制,加快市场化进程,使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成为建设领域必须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作为建设领域的薄弱环节,特别是由于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方面诸多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加强管理更为迫切。

  1.进一步深化建设体制和建筑业改革的客观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未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建设管理体制,客观上存在着管理思想、管理手段、管理方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多种法规的、行政的管理手段失控、失灵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客观上要求必须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用经济手段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形成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多种管理手段有机结合的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管理体系。当前,在我国加入WTO即将成为现实之际,中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和中国建筑业在国际建筑市场扩展的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即将形成,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构建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尤为重要。为此,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作法,紧密联系国情实际,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探索。

  2.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实践证明必须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建设项目拨款改贷款、建设项目多元化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等改革措施的逐步出台,我国建设领域正逐步向市场经济迈进。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之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成熟,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比较严重,如垫资垫料承包、拖欠工程款、工期拖延、业主压级压价、施工企业资本金不足等等。再加上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程度高,工程风险因素相应日趋增大,而风险管理在建设领域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仅处于起步阶段,空白点多且管理水平较低。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考虑到我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具体情况,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也相对滞后。因此,突出重点,深入研究,先易后难.勇于探索,积极试点,配套完善,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合理分配风险和有效调控风险.逐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已成为事关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成效的重要环节,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3.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现状迫切要求推行支付信用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工程施工阶段技术与环境方面、经济方面、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等诸多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同时,在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的客观条件下,建筑施工企业除承担上述必然风险外,还要承担我国特殊环境和工程承包人被动经济地位所带来的各种人为风险,承受着远远大于业主的风险压力,诸如业主要求垫资承包、无理压级压价、克扣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结算尾款等,使施工企业不堪重负。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是一项充满风险的事业,风险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重要手段,即充分利用信用机制,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维护业主及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又由于我国建设市场主体和担保主体具体情况特殊,要完全按国际惯例一步到位全面推行是不现实的;如果单纯强调特殊而举步不前,也是不明智的。当前,我国的《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保险法》、《银行法》已经出台,但实行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制度,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建设工程特点的配套法规。但配套不等于必须成套,当前就可运用银行信用机制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先行解决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工程担保制度必须强制实行,属于政府行为,涉及面较广,只能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为适应建设领域深化改革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根据具体情况试行一些制度,本着工程项目风险管理问题能解决一个就少-个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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