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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8-7 10:37:44
,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例如,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但是,此处所述的监理责任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如,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截止目前为止,工程监理规范尚未正式颁布,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也不能代表监理工作方式的全部。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为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众所周知,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不能依法办事,就会使得法律责任不清,甚至无从谈起。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对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进行明确。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对自身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这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办法,对于保障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切身利益起到很多的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标的是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他的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为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可以在这些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试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但必须提前在这些方面进行一些研究,作好理论准备。

  4结语

  综上所述,造成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些风险来自社会环境,有些风险来自工作环境,有的风险来自监理工程师本身。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研究,按照其不同的责任属性进行归类,在处理上应该区别对待。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在监理服务中,认真负责,积极进取,谨慎工作,以期有效地消除和防范可能面对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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