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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地质条件下管道基础处理与施工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7 20:38:12

  0 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采用管道输送各种介质的范围及领域越来越广,距离越来越远。输送管道的设计、施工、维护等有它的特殊性,它和地形、地质、输送的介质、管材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长距离管道安装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采用直埋的方法最为普遍,而直埋管道的基础对不同地基、土质也有着不同的要求。不良地质主要有:软粘土、杂填土、冲填土、膨胀土、红粘土、泥炭质土、岩溶、湿陷性黄土等。湿陷性黄土地区在我国土地面积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在这种土质中敷设管道,对地基的处理有着特殊的要求。本文着重介绍湿陷性黄土地区管道基础的处理与施工的几种方法。

  1 湿陷性黄土的分布

  在我国,黄土和黄土状土广泛分布在华北、西北等地,且地层多、厚度大。在这些地区,一般气候干燥、降雨量少,蒸发量大,属于干旱、半干旱气候类型。黄土分布地区年平均降水量在250~500 mm之间。黄土在自重或一定荷重作用下受水浸湿后其结构迅速破坏而发生显著的附加下沉,以至在其上的建筑物遭到破坏。这是黄土的一种特殊性质。我国湿陷性黄土分布约占黄土分布面积的60%,大部分在黄河中游地区。

  由于各地黄土堆积环境、地理和气候条件不同,致使其在堆积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差别,湿陷性有自西向东、自北向南逐渐减弱的规律。

  2 管道地基处理

  由于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管道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因此管道对地基强度、稳定性及不均匀沉降有极为严格的要求。

  2.1 影响地基的几个因素

  (1)强度及稳定性。当地基的抗剪强度不足以支撑上部结构的自重及附加荷载时,地基就全产生局部或整体剪切破坏。

  (2)压缩及不均匀沉降。当地基由于上部结构的自重及附加荷载作用而产生过大的压缩变形时,特别是超过管道所能允许的不均匀沉降时,则会引起管道过量下沉,接口开裂,影响管道的正常使用。

  (3)地震造成的地基土震陷以及车辆的振动和爆破等动力荷载可能引起地基土失稳。

  (4)地基渗漏量或水力比降超过容许值时,会发生水量损失或因潜蚀和管涌而可能导致管道破坏。

  当管道的天然地基存在上述四类问题之一或几个时,应采取适当的地基处理措施,以确保管道的安全正常运行。在确定管道基础处理方案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几种处理方法进行技术、经济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的比较。合理的地基处理一定是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又能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2.2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方法

  为了保证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管道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考虑地基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的目的是消除黄土的湿陷性,同时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

  管道的地基处理不同于其它建筑物地基的处理,管道地基处理主要是全部或部分消除其湿陷性。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如基础下地基处理厚度达到压缩层下限,或达到饱和的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等于或小于该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就可以认为地基的湿陷性全部消除。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由于地基的湿陷量和湿陷变形与自重湿陷性土层的厚度、浸水面积有关,而与压缩层厚度无关,所以必须处理基础地面以下的全部自重湿陷性黄土层。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对Ⅰ级湿陷性黄土一般不需要地基处理。对于Ⅱ级处理厚度为1.0~1.5 m,如处理厚度小于1.0 m时,湿陷性仍要危及构筑物或管道安全。对于Ⅲ级湿陷性黄土,处理厚度为1.0~2.0 m,Ⅳ级应为2.0~3.0 m.此外,应根据土层的湿陷性系数的分布情况,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及管径、管材、介质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处理厚度。

  湿陷性黄土层的管道基础处理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有土或灰土垫层、砂或砂垫层、强夯法、重锤夯实法、桩基础、预浸法等。各种处理方法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局限性和优缺点。

  由于管线长,工程地质条件千变万化,而且机具、材料等条件也会因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因此,对每一具体线段都要进行细致分析,从地基条件、处理要求(包括处理达到的各项指标、处理范围)、工程费用、材料、机具等诸多方面进行考虑,以确定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

  2.2.1 灰土垫层

  灰土垫屋常被用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管道基础的处理。一般适用于处理1~4 m厚的软弱土层。管道的基础是条形基础,作用于地基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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