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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之间关系的探讨
作者:张景旗 刘…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17 14:07:01

  摘要:通过对长治医学院科研楼工程的监理实践,概述了在工程建设实际中处理好业主与监理关系的重要性,并就如何处理和协调两者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指出只有形成科学、高效、务实的工程监理体制,才能达到对工程的有效控制。

  引言

  随着建筑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项目法人制及工程监理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高等学校内的基本建设涉及到的公益设施基本上实现了社会监理。这对于提高高校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在不同程度上均优于未实行监理的工程。但是在现行业主负责制及委托监理制的机制下,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监理关系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1 业主要对监理充分信任

  业主既然通过对监理单位资信进行考察,最后选中了某家监理单位,就应该放开手脚,在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单位自主地运用现代科学的监理方法和手段进行工程监理。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对监理工作的认识不足,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某些领导不能适应新的工程监理制的要求,认为监理代表业主行使某些职权是分解了业主的权力,更有甚者认为是监理夺了业主的权力,因而造成了在工程管理中处处设防,互相猜忌。诚然业主代表有权对工程进行抽查、巡视,但切忌过多干预,直接指挥承包商,如果监理有哪些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业主可以通过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由监理机构去解决问题,如果监理有严重失职的地方,业主可通过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来解决。这样业主既有时间去着手解决一些外部关系的协调,也有利于监理人员充分发挥其专业水平。

  2 实行一票否决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技术质量方面,只能有一个标准,无论是业主、监理还是承包商都必须遵守这个标准。质量问题不管大小,只要存在,不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发现的,都应坚决要求承包商去整改,合格后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业主不可只片面地考虑工程进度方面的问题,而忽视质量。另外业主在工程上发现问题,要通过监理对承包商发出指令。监理发现问题后发出指令,业主应坚决支持。业主只考虑进度而迁就承包商,甚至为承包商说情导致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它可以使承包商认为有机可乘,从而导致监理指令执行的困难,加大了监理工作的难度。

  3 业主代表与监理要加强信息传递

  建设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展开的独立、公正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独立的工作依据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各种文件及监理合同的授权,因此来自业主方面的各种信息很重要,比如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某些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业主的某些想法及要求。这就要求业主代表与监理要经常进行信息的交流,定期举行工程例会,工程文件要及时下达,经常组织技术论证会,对某些方案的选用进行科学研究分析。如果双方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或者业主避开监理而直接下发指令给承包商,这样一来就极易造成监理工作的被动,打乱了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使监理工作形同虚设。因此科学、有效、务实的监理工作应该是业主与监理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形成工作上的一盘棋,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把工作精力真正用于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的三大控制上,而不是忙于互相猜忌,相互推诿的内耗上。

  4 业主代表与监理人员应避免走向两个极端

  一方面,某些业主代表对监理不能充分信任,怀疑监理的能力,从而造成了业主在工程中处处干预,事事插手,决策武断,不能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单从自己的经验来发号施令,不能正确认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甚至有“花钱雇监理是一种浪费”这种错误思想。另一方面,有些业主认为“我花钱雇监理,监理就要为我管事”,诸如联系设计院应付各种检查,甚至与周围四邻的纠纷等都一股脑儿推给监理去处理,最后还认为是对监理的“充分授权,充分信任”。以上两种情形都是违背国家实行项目法人制及建设监理制的初衷的,尤其是第一方面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较为普遍。若要实现一个工程的科学监理,必须首先明确业主与监理各自的工作重点,做到各行其事、各负其责,圆满完成工程建设的有效控制。

  5 业主要实现对监理的统一授权

  众所周知,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任何单一目标的实现都与其它两个目标有着紧密的联系,都要受到其它两个目标的制约,因此只将工程质量控制单纯授权于监理是不科学的。但是在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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