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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承包工程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8-12-31 14:40:24
算法确定ai值。mci值为已知,可以在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或政府认可的部门或政府认可的第三国得到公开发布的物价指数。预测和选取多组mbi值和ai值进行试算,从而确定较佳的一组ai值和相对应的各调价因子所占的比例数。
    
  在工程实施阶段,物价指数调整是按月进行计算的,承包商在上报月进度结算单时,要进行上月完成工程物价指数调整的计算,并附上计算书和提交月结算单时或前28天适用的与ai相对应的价格指数。

  5.关于采用不平衡报价

  这里有两层意思:
    
  一是想办法多收钱。即在做标阶段通过计算核对工程量,已知某些工程量表中的分项工程的数量列少了,则可将他们的单价调高一些;调高部分的总金额可在那些通过计算核对工程量,已知某些工程量表中的分项工程数量列多了的项下扣除。这样做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完工结算时赢利增加了。
    
  二是想办法早收钱。也就是在填标价时,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将早期施工的那些分项工程的单价报高一些,后期施工的那些分项工程的单价调低一些。这样做的结果是加大了施工前期的收入,减少了前期投入和向银行借贷的金额,降低了流动资金的使用利息。
    
  土木工程使用的FIDIC合同条款是红色封面的,通常称为红皮本,其特点是土建部分为单价合同,实施中工程量可变而单价不变。业主和工程师通过测量并认可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后,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采用不平衡报价,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早收钱可以达到创收的目的。

  6.关于重视索赔的问题
    
  从原则上讲,承包商可以根据FIDIC的有关条款提出索赔。
    
  在1988年第四版的FIDIC合同条款中,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索赔程序,即第53款规定的索赔程序。 
  
  所谓重视索赔,是要把索赔工作当成日常工作来抓。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要熟悉合同,做好原始记录、加强索赔的观念,在出现问题时才能不失时机地提出索赔,力争得到合理的补偿,以求避免损失。
    
  在投标阶段就应研究索赔的问题。最好能找出招标书中的技术漏洞,或能判断出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投标书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为中标后合同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
    
  在承包工程中最常见的索赔是工期索赔。工程的延期(ExtensionofTime,简称EOT)和承包商索要延期的工作贯穿于执行合同的始终。处理好工程延期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使承包商免于对业主的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DamagesforDelay),而且能使承包商得到经济补偿。
    
  在合同中,误期(Delay)一词意为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属于违反合同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很多时间的延长是不违反合同的,也即是符合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长)规定的,这时承包商在与工程师交涉时常使用英文Prolongation(拖延)一词,表示这并不是承包商的责任。
    
  工期索赔最常用的条款是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第53款(索赔程序)。承包商在递交工期索赔的资料中,通常包含了时间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补偿。
    
  按FIDIC条款的定义,“费用”是包括现场之内或之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所以,一旦有了工程的延期,也就有了经济损失,也就理应得到经济补偿。在获得了工程的延期后,可用下式计算应补偿的延期管理费:

  ME=Cp×Rm×DEOT÷Dc

  此式称为Hudson/Emden公式,式中:

  ME——应补偿的延期管理费;
  Cp——合同额;
  Rm——管理费率,建筑工程通常取值在10%~15%,视项目的规模而定;
  DEOT——工程的延期天数;
  Dc——原合同工期天数。
    
  有时业主和工程师会要求按实际支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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