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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新规6月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新浪地产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5-26 17:45:20
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相应技术职称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1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4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2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6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3人。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3.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述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2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5亿元人民币。

  (四)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

  (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责单位是各用人单位。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技能的教育培训,职工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不应少于30学时。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各类施工管理人员,可自愿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关岗位的《考试合格证书》。

  四、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一)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强化对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要加强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质量和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均应严格进行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记录。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从施工工艺和施工工法抓起、从基础的单元质量抓起、从隐蔽工程质量控制抓起、从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抓起,确保工程质量。

  (二)建立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一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拍摄的照片应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

  (三)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包、分包、监理、建筑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质量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会同其他工程验收文件提交城建档案馆备查。

  五、加大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分处理。

  (二)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依法严肃查处。对于一年内同一建筑业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可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对该建筑业企业启动动态核查。对于经核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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