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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混乱及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0-5 17:08:39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混乱现象

  随着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以及后来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驶入正轨。①然而,我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毕竟只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承发包双方还存在体制和机制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时间也还不长,配套法规体系尚不够完善,给政府监管带来一定难度,不利于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混乱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行政干预严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操作中,关系网工程时有发生,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看好象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但实际上很多工程项目的承发包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

  (二)完整项目被切割招标单位为搞平衡或者规避公开招标,任意拆分标段,分别发包。例如,在某高速公路投标中,招标文件已明确某段公路作为一个标段来发标。但在投标中,有两家投标企业各方面的条件相差不大,所运作的关系也都很硬。为搞平衡,招标单位就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两个标段发包,两家各中一标,三方皆大欢喜。

  (三)随意更改评标办法例如,在某公路工程招标中,业主己制定了评标定标办法并获批准,但由于某家投标单位关系运作能力加大,使选择的天平倾斜,业主在开标工作己经结束的情况下,竟然修改评标定标办法使其中标。

  (四)有意压缩编制标书期限业主苦心设计,以抢时间为名,不顾实际工作要求,故意缩短购买标书或投标截止的日期。如某省一个全国招标的公路项目,以尽快完成招标工作为名,将购买标书截止的时间安排在公告的次日,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参与购买。只有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企业因事先获得消息,才可以应对自如。

  (五)标底缺乏合理性在市场供求失衡的状态下,一些建设单位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压低工程造价,使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从而使招标投标缺乏公平和公正,使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加之一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保密性差。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混乱现象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特有的投资主体结构造成的。招标投标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市场行为,招标投标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从1979年根据世行贷款的要求开始,到目前实行的《招标投标法》,无一不体现出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的强迫性。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缺少了国家的强制性措施,中国的招标投标市场将会消失。自发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经济最优化,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投资最省。要保证做到这一点,自由市场最终将迫使招标方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反观强制实施,规则制定者的本意肯定是好的,但实施者有自己的独立意志,无论规则制定的多么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可利用的漏洞,例如,招标方存在短视行为、投标方存在投机心理、代理方的作用具有局限性等。

  三、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监管机制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政府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要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与冲突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从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质量的角度上看,应该加快法规建设步伐,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实行招标投标备案制实行招标投标备案制,就是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减少对市场活动的过多直接干预,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彻底摆脱行业保姆和市场主体的角色,回归政府监管本位,致力于建筑市场及竞争机制的规范和建立上,充分发挥政策的宏观引导、调整作用,积极主动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检查和处理结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常备不懈地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交易行为。招标投标政府监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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