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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管理与工程款结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7 13:35:54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总造价)(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签证、工程预算书、材料清单、工程形象进度表、预付款、垫付款明细表等)
  四、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签收资格、盖章,如拒签可公证送达)
  五、签收单上要能够反映出总造价(如送审价是500万)
  六、审价期限届满,建筑商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不应当发出催促尽快结算审价等方面的文件)

  例:

  X X X 单位:

  年 月 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定了一份关于承建X X工地的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竣工后,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贵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工程总造价为      万元。合同约定审价期期限为   天,至今贵公司已超过审价期限,而未予以答复。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本工程的造价应以我公司送审的      万元为准。

  贵公司至今支付我公司工程款       元,根据合同第X条的约定,贵公司至今尚欠我公司工程款       元,请接函后立即支付。

  [提示要点]

  约定为审价结束,而不要约定为提出异议;

  “竣工验收与结算”应约定为:

  1、本审价期限为 天;

  2、审价期的起算时间为发包人收到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文件后起算,如
果发包人在收到建筑商竣工结算文件后5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发包人收到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

  3、发包人在审价期限内未结束审价,应视为同意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文
件。

  在签收单上最好写明:“工程造价   万元,送审资料齐全。”

  二、“实事求是”原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工程量签证及未签证情况下工程量计算的规定。

  前提: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
  时间限制:“施工过程阶段”
  签证等书面文书

  包括:(1)发包人直接确认的签证或其他书面文件

  (2)虽然发包人没有直接予以确认,但符合双方的约定(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的特殊的签证程序即可。

  例如:《建设工程示范文本》“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实事求是”原则的适用

  1、建筑商应承担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举证责任(承揽合同)
  2、建筑商应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签证和索赔的概念 

  所谓签证,这是长久以来建筑惯例形成的行业术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并没有确切的定义。而根据建筑惯例,施工签证,主要是措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一般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之一,是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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