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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事业
作者:王素卿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4 14:31:22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明确指出,勘察设计单位要向工程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岩土工程公司、设计事务所转化,这些都是与国际接轨的企业形式。要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企业必须是工程公司,而工程公司与传统的设计院不同,它是以工程项目为研究和服务对象,从组织体系、技术体系、项目管理体系、人才结构等方面都是为建设项目全过程提供服务的专业组织。要从设计院转化为工程公司,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虽然在“30号”文中规定具有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但是推进比较缓慢,社会上认可程度也不高,目前,工业工程方面开展工程总承包比较多一些,在建筑工程方面推行的还很缓慢。

  2、社会认可程度低,市场发育不完善。
   
  目前大多数外资项目业主认同工程总承包方式,许多民营项目业主也能够接受工程总承包方式,但是一些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没有充分认识到工程总承包在工程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益。少数业主认为实施工程总承包以后,自己的权力受到了削弱,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项目建设。绝大多数的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还习惯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分别发包,甚至还热衷于肢解发包。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对建设部的总承包政策理解不够,不承认设计企业的工程总承包资格。有的企业在国外搞了很多总承包项目,但是在国内反而不能搞总承包,而且在地方管理程序上也没有工程总承包项内容,使企业在市场准入上遇到了很大困难。这些都影响了工程公司的培育和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发展。

  3、工程总承包配套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四个方面:第一,市场准入问题,虽然建设部2003年下发30号文,对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设计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仍遇到一些障碍;第二,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行为问题,目前我们在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但是还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使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过程中缺乏可供操作的政策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也没有专业的示范文本。这是需要我们下一步完善和改进的;第三,发展工程总承包专业人才队伍不足。也就是说和国际接轨的,符合国际型工程公司要求的人才力量不足;第四,缺乏相应的企业信誉评估、银行担保、税收制度等政策。

  4、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工程总承包已推行多年,但多年来,没有出台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有具体规定,而对工程总承包这样一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

  建设部对推动工程总承包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的市场主体,努力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
   
  工程总承包由谁来搞,由什么样的企业来搞,或者说工程总承包的市场主体是谁,在国际上都是由专业化的工程公司来承担。这类专业化工程公司具有很强的工程设计能力和实施组织能力,但不同于我国以往的设计院和施工企业,工程公司的项目运作和项目管理能力比我们原来的设计院和施工企业强得多。目前,我国的工程公司,也不是简单的设计加施工。针对我国设计、施工企业的现状,我们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快改造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工程公司。一是加强大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对设计企业已出台了一个指导意见,近期要抓紧出台对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指导意见;二是在现有资质序列中要考虑增加有利于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序列,也就是在设计甲级之上增加一个综合类资质,在承担业务范围上可以放开,不受行业、等级的限制。对施工特级资质进行适当的修订与改造,增加管理和技术的内容,扩大业务范围,可以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在资质管理上,逐步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因此,在企业资质上要放开一部分,管住一部分。对有实力、水平高、能力强的企业,资质上给予放开,也就是高端放开,对中、小建设企业够条件允许其进入,促其做专做精,实行低端准入;三是组织有关力量对准备创建工程公司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进行培训和辅导;四是通过政策引导,支持一批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进行自愿合并重组,改造成为工程公司;五是制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意见,在国际竞争中,培育一批与国际接轨的工程公司。目前,我部和商务部正在联合制定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指导意见,对信贷、保函等政策将更进一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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