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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招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 16:36:4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笔者先后参与组织了10多项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这些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由于《招标投标法》刚开始实施,最低中标法只能在一些按目前条例规定允许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中试用,多为300万元以内的工程,尚缺乏大型和复杂类型工程的试验结果。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我们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外部人寻租败德行为等问题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它潜在的使用价值。

  最低价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格审查要求严格,确保参加投标者能和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配套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在笔者参与组织的最低价招标项目中,除第五项工程外,其它全部都采用了工程担保措施,投标要交投标保函,签合同要提供履约保函。

  四、 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条件,首先分析其招标机制。从理论上来讲,工程招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奕。政府负责制定博奕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或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接受招标机制的投标者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奕,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密封投标、以价低者中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维夫1981年,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在满足以下四个假定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即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1)激励相容约束;2)个人理性约束。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同时满足上述四项假定条件,因此它的使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或是条件性。上述假设的条件和西方国家建筑市场的情况比较接近,所以最低价中标法在西方,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最完善的美国应用效果很好。

  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的程度。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价格市场化程度)无关,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萨缪尔森等对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基准模型的证明和刘晓君提出的招标方式与价格市场化程度有关的理论论证,从理论上合理解释为什么中国以前不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归根结底不审条件不满足。中国的投标者至今仍不具备独立的估价信息,也就无法满足假定2的条件。加上传统社会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最低价中标法在建筑市场机制完全建立之前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会产生负面效果。理论分析结果对中国政府过去限制最低价中标法使用的政府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合理解释。
  
  笔者参与的部分工程招标试验获得成功,说明中国部分地区,例如像深圳,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建筑市场已经具备了采用最低价招标的条件。

  五 、 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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