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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不规范招标行为对策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58期刊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0-17 7:09:35

  摘要: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急需规范招投标市场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为此,我国参照FIDIC合同条款内容,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但是任何工作总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的形势下,出现新问题,发现新问题,不断完善、提高的前提下取得进步。

  从建设第一条跨省市高速公路--津塘高速公路开始,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已经走过了25年的风雨历程。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企图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然而,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进程加剧,招投标过程中不规范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在《市政工程不规范招标行为分析》一文中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欲提出解决、规避不规范行为的对策以能为工程建设服务增值。

  1不规范招标代理的对策

  在僧多粥少的严峻生存状况下,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迫于生计恶意压低代理费率,将原本应在7‰的收费率降低到不超过3‰。在低费率的收费情况下,一些招标代理单位为降低成本,大量聘用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虽有执业经验,但因身体原因未能全身心投入工作中)或无任何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为满足资质要求,大量挂靠相关职业证件以承揽项目。导致标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执业能力有限,业务不熟,招标文件编制描述不清,出现严重不合理条款,工程量清单编制欠准确。造成招标文件与工程实际出入较大,给有经验的承包商留下可乘之机,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建设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单位时不应仅以收费作为衡量是否选择代理单位的唯一标准,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多次考察招标代理单位,尤其是对人员进行考察,并应根据工作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支付费用。

  政府部门应不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进行检查,检查招标代理单位拥有职业资格证件的人员是否在岗。严惩证件挂靠单位和个人,检查出代理机构有挂证时应予以惩罚,必要时可以降低招标单位资质;现在对挂证的个人没什么具体惩罚,而挂证能带来经济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驱使大量拥有职业资格证的人不把证件注册在本单位,而挂靠到一些小的招标代理公司,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就应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检查出挂证的个人进行处罚乃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对于招标代理应进行合同备案制度,对收费过低的合同应予以详细审查,对恶意降低报价的单位予以警告。并建立淘汰制度,压缩招标代理机构数量,使其与建筑市场的需求相匹配,以避免恶性竞争的局面,使之健康发展。严格准入,招标代理不需机械、材料,最主要的是有高素质的人才,有具有丰富经验、技术能力强、业务熟练、具有多学科的综合应用型人才,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另外还应有熟悉工程经济法律的律师人才,在招标文件的审核,合同法律条款的严谨上做到合法、合理,为建设者提供优质服务。

  建议组建“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条例、公约和行为准则,使之成为沟通社会、沟通政府的纽带,并在协会组织下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准。向国际普遍执行的“设计咨询公司”过渡,由单一的招标代理服务向综合服务的方向发展,即从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承包商完成)到完成招标工作,并在施工阶段代表业主进行合同管理,监督指导至竣工验收,完成竣工资料的全过程服务,这样才能与国际接轨,为顾客提供最有价值的全方位优质咨询服务。

  2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策

  招标人之所以能以种种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原因主要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且很多法规并不随时间推移而进行修改,使得招标人能够随意设置门槛。我们知道法律、法规是对既有的一些行为的约束,而犯罪往往超前于法律,因此很有必要制定更加完善的补充条例。对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地下铁路工程等制定更加详尽的资格审查规定,按其工程规模难易程度,设定合理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资信内容标准。亦可由相关管理部门对我市具有相当规模、良好业绩、良好信誉、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实行资格审查,有一定限期的免审名单,以避免繁琐的无必要的资格审查,当然,相关管理部分,随时根据发现有不良记录时从名单中删除的动态管理。这样对纯净招投标市场、准确资格准入都很有必要。

  3 不合理标段划分的对策

  关于划分标段的合理性很难界定,如有的工程本可划2~3个标段为最合理,但为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竟可多划出1~2倍的标段。不仅给施工管理、交叉作业、互相干扰、不断协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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